无证注意!交通部门联合出手,信息共享,难搞了!
近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东莞市交通部门在此提醒所有网约车司机,无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既可能被交通部门行政处罚,万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可能予以拒赔,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