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滴滴到底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关系

uber993年前科幻小说957

陈青青、王斌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7-15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1民初1310号

原告:陈青青,女,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王斌全,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陈青青与被告王斌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青青、被告王斌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青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8366.83元;2.判令被告以8366.83元为基数,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支付日期从2019年1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3.判令被告立即前往交警三分局处理川A×××××租赁期间(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1月5日)的交通违法行为;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成都优优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优马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租用优优马公司号牌为川A×××××大众捷达双燃料车一辆,租金为分成租金,即优优马公司出车出汽油,被告出人工,双方五五分成。租车过程中,双方口头协议达成一致,改变租车方式为被告支付3400元一个月的租金,自己承担气费,其余跑车收入都归其所以。优优马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将车交付被告。被告在跑车过程中,因在滴滴司机端有12000元的逾期“滴水贷”的贷款,导致其账户被冬季,不能在每周二提款。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2月9日,还因其12000的借款是分成几笔借的,冻结中的款项需要等最后一笔款到期扣款成功后才能解冻,而最后一笔扣款还要等几个月,但可以提前主动还完。因此,优优马公司总经理张昌明用自己的微信给被告转账3000元,帮助被告还清了所有滴水贷借款,其账户之后恢复正常状态。被告在租车过程中,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车,特别是在滴水贷还清后,被告长达272小时不出车,导致优优马公司产生较大损失。因此经协商,双方于2019年1月5日,解除租赁合同,同日经过结算,被告应当支付优优马公司租赁费8366.83元,由于被告暂时无力支付,因此写下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优优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8366.83元,于15日内付清,1月20日之前付清,到期未付,自愿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2019年2月27日,优优马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债权全部转让原告,同时,优优马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张昌明手机号139××××0341向被告手机号187××××0517的手机,用短信、微信的方式告知债权转让事宜,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

审理中,原告撤回第3项关于要求被告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诉请。

王斌全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情经过基本认可,但双方并未口头协议变更租金为3400元每月,被告和优优马公司之间没有租赁关系,被告是给优优马公司打工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7日,优优马公司(合同出租方)与王斌全(合同承租方)签订《成都优优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方所提供的车型为大众-新捷达,车牌号为川A×××××,出租方自2018年9月27日00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18年10月26日24时,期满续租需要另行签订合同,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没有从应得收入中扣除6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扣满6000元后可不再缴纳。租赁期满15个工作日后,结清事故处理费用、交通违法处罚等费用后,出租方全额退还承租方。双方于每月5日对上月收入进行结算,无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事故未处理完结的,出租方于15日按承租方实际总到账的50%支付承租方。如有交通违法未处理完毕,则结算延至下一结算周期,如果超过两个结算周期仍未处理,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承租方按300元每分的标准支付出租方处理交通违法办理手续及误工费,交通罚款由承租方按照违法具体金额另外支付。同日,优优马公司将约定车辆交付被告,被告签署车辆交接单、风险告知书、交通违法显示处理告知书。2019年1月5日,王斌全(合同乙方)与优优马公司(合同甲方)签订《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协议》,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编号为YYM-ZL-20180927-01的汽车租赁合同,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租用甲方车辆,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编号为YYM-ZL-20180927-01的汽车租赁合同;三、双方经结算,乙方借款4000元,加气费用3764元,车辆维修费780元,应交租金截止到2019年1月5日共计11200元,乙方应付给甲方共计19744元。现收到乙方提现共计10927.17元,气卡剩余金额450元,乙方剩余应付8366.83元,乙方应在15天内交给甲方。被告当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优优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8366.83元,于15日内付清,1月20日之前付清,到期未负,自愿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王斌全2019.1.5”。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优优马公司欠款。2019年2月27日,优优马公司与原告陈青青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优优马公司将王斌全与优优马公司之间产生的汽车租赁债权转让给陈青青,截止2019年2月27日,转账债权金额为租金8366.83元,违约金为167.34元。此后,优优马公司通过短信、微信、快递方式向王斌全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优优马公司对王斌全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该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优优马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陈青青,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斌全抗辩与优优马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结算的欠款金额不真实,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8366.83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根据王斌全与优优马公司之间的约定,王斌全应当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欠款,否则按照月息2%支付违约金。现王斌全违反双方约定,原告主张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斌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青青8366.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366.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斌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唐仕强


返回列表

没有更早的文章了...

下一篇:纯电网约车司机中秋跑“免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