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拒赔!

uber993年前科幻小说998

各位网约车司机最怕什么?

当然是怕发生交通事故了

话说安全第一位

不仅耽误出车,还带来损失

保险在这个时候至关重要

今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

向大家讲述网约车与保险的那些事


案例概述

司机谢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发生两车相碰的事故,由于事故损失较大,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常规调查询问。

但谢某对其车辆行车轨迹前后表述不一致,通讯记录等部分重点问题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甚至在调查员将发现的问题与其进行核实确认时,谢某情绪激动要求投诉处理。调查员耐心向其进行条款解释,告知车辆如从家庭自用车改变为营运车,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营运性质变更手续,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做赔偿,建议放弃对本次事故的索赔申请,并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缴保费或者退保。

最终谢某承认车辆确实有进行网约车服务,承保时贪图便宜未购买营运用车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担心经济损失较大,遂产生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获取保险理赔。因此放弃本次索赔,并表示将尽快为车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仍按原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营运车辆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故营运车辆保费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因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四条明确规定,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私家车主将家庭自用车辆改为网约车使用,属于车辆用途的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以免发生事故后因保险问题导致损失无法弥补。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交强险赔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除依法免赔情形外(如受害人故意),保险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人不得援引其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对抗受害人。以非营运用途投保并运行的网约车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保险人可主张拒赔的法定事由,故不应将网约车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